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勝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 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700元,每年2月再提出年終獎金4萬元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827,200元,清償成數為61.29%,本金全數清償。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272,042元,扣 除必要生活費用947,856元後,為324,18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27,200元。參諸 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機器腳踏車乙輛外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切結書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立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顯示,債務人99年1月至12月每月薪資及各類獎金合計為577,10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48,092元,因此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45,000元、年終獎金每年40,000作為計算基準,應堪採信。 (三)次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 分別為長女91年5月間出生、長子95年9月間出生),復 參債務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全家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以新北市政府公布100年7月1日起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應以至多每人5,916元(計算 式:11,832÷2=5,916)為當,則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人5,900元,共11,800元,已低於上述金額,堪認合理。 又債務人之父親楊照雄及母親楊廖秀蘭均無工作收入,有其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佐,債務人與其弟弟及妹妹依法應共同扶養父母,是債務人每月支出其父母扶養費各2,300元,未逾新北市政府公布100年7月1日起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三分之一,亦屬適當。 (四)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45,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5,700元、扶養費16,400元、勞健保費用869 元,尚餘12,031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與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相近,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又債務人必要支出包含交通費1千元、膳食費4千元、房貸5千元、水電瓦斯電話費等家庭生活雜支2,0 31元,其中房貸5千元係補貼房屋所有人作為相當於 房屋租金之用,房屋所有人如不願無償供債務人居住,債務人即有支出居住費用之必要,是債務人所列各項支出均屬合理,且債務人為求提高還款金額,願提出年終獎金4萬元加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年2月份清償,堪認已盡其所能償債,該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僅61.29%,本金清償成數已達100%,對債權人已屬有 利。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 │ 96期,每期清償15700元,每年2月增加清償金額40000元。 │ │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所示。(匯款前須向最大債權 │ │ 銀行詢問如何辦理相關作業手續) │ │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0年2月2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 │ 權數額計算) │ │4.總清償金額:1,827,200元 │ │5.總清償比例:61.2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每年2月增加 │ │ │ │ │額 │分配金額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52632 │ 2384 │ 6073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7431 │ 302 │ 771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02882 │ 2122 │ 5405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74395 │ 1445 │ 3681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20958 │ 637 │ 162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元大商業銀行 │ 448271 │ 2361 │ 6014 │ ├──┼────────┼─────┼─────┼──────┤ │ 7 │永豐商業銀行 │ 165256 │ 870 │ 2217 │ ├──┼────────┼─────┼─────┼──────┤ │ 8 │大眾商業銀行 │ 322515 │ 1698 │ 4327 │ ├──┼────────┼─────┼─────┼──────┤ │ 9 │安泰商業銀行 │ 317073 │ 1670 │ 4254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19966 │ 2211 │ 5635 │ ├──┴────────┴─────┴─────┴──────┤ │參、補充說明 │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 │ 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 │ 減少誤差值。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 │ 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 │ 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