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12號聲 請 人 張偉倫 相 對 人 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0 年3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一般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