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69號聲 請 人 資訊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蕙原 相 對 人 郭益宏 關 係 人 郭益成即全闊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郭益成即全闊電器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14,92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其他約定事項、還款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