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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0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706號

聲請人
黃陳彩鳳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林宏明
相對人
金谷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成
法定代理人
陳昭良
法定代理人
陳李碧雲
法定代理人
陳淑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81年8 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後第三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之轉讓與聲請人,並辦理抵押權之移轉登記。茲相對人負債6,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轉讓通知函及回證、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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