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30號聲 請 人 力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通 相 對 人 劉其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0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0年1月17日│450,000元 │100年1月17日 │0000000 │ │ ├──┼──────┼───────┼───────┼────────┼──┤ │002 │100年1月17日│412,650元 │100年1月17日 │0000000 │ │ ├──┼──────┼───────┼───────┼────────┼──┤ │003 │100年1月17日│100,000元 │100年1月17日 │0000000 │ │ ├──┼──────┼───────┼───────┼────────┼──┤ │004 │100年1月17日│34,430元 │100年1月17日 │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