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5號聲 請 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該公司若有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並已清算完結請提出法院裁定,聲請人已於100 年4 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