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華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芬
- 聲請人
- 王叔貞
- 聲請人
- 游青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100 年9 月28日、100 年9 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