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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秋芬

  • 原告
    華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叔貞游青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13號聲 請 人 華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芬 聲 請 人 王叔貞 聲 請 人 游青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9 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 100 年9 月28日、100 年9 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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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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