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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72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龍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獻章
代理人
閻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瑞銘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債務事件,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提存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 並提出民國100年3月3日板院輔民事秋99年度司聲字第1771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陳瑞銘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0年2月20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陳瑞銘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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