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 聲請人
- 聯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惟松
- 代理人
- 姚昭秀律師
- 相對人
- 尚洋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丹銘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六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26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前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正本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2637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