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修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彬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賴彬係座落新北市○○區○○段117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賴彬經鈞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以100 年度亡字第50號民事判決宣告於34年10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賴彬(男、日據時代明治年間出生、生前最後設籍地址為新埔庄四七番戶、民國34年10月25日死亡)前經本院於101 年2 月7 日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15 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15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彬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