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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4號

原告
東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明印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告
吉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9年6月7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定作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興建工程,兩造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工程合約書第十六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合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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