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5號原 告 張乃心 范兆祥 黃宥寧 廖珮妤 王建勛 王嘉宏 廖慶筠 熊嘉華 施雅真 劉珮菁 陳翠蓉 黃偉鈞 黃雅慧 黃錦香 鍾新民 呂秀玲 張浩維 留淑婷 賴俊凱 許志強 孫珮寧 盛玉芬 黃昶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俞亦軒律師 黃旭田律師 被 告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李建賢律師 參 加 人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民權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