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村山
- 被上訴人
- 張乃心
范兆祥
黃宥寧
廖珮妤
王建勛
王嘉宏
廖慶筠
熊嘉華
施雅真
劉珮菁
陳翠蓉
黃偉鈞
黃雅慧
黃錦香
鍾新民
呂秀玲
張浩維
留淑婷
賴俊凱
許志強
孫珮寧
盛玉芬
黃昶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萬壹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