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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5號

上訴人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被上訴人
張乃心

      范兆祥

      黃宥寧

      廖珮妤

      王建勛

      王嘉宏

      廖慶筠

      熊嘉華

      施雅真

      劉珮菁

      陳翠蓉

      黃偉鈞

      黃雅慧

      黃錦香

      鍾新民

      呂秀玲

      張浩維

      留淑婷

      賴俊凱

      許志強

      孫珮寧

      盛玉芬

      黃昶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萬壹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