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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8號

上訴人
聯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晟
被上訴人
又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菁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15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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