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號上 訴 人 生活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 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