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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敬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帝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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