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帝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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