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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

原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張延光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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