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馬玉山、黃子漢
- 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訴訟代理人 陳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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