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35號
- 抗告人
- 基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基伙
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5647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1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述理由均與事實不符,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針對本件本票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並依法釐清事實真相等語。查抗告人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