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業
以上上訴人與京采數位科技生活資訊有限公司、李宜蓁因100 年
度智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