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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4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郁芬
相對人
又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據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又勝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依照上開說明,應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相對人又勝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民國99年12月25日由臺北縣淡水鎮改制),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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