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林郁芬
- 相對人
- 又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慶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據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又勝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依照上開說明,應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相對人又勝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民國99年12月25日由臺北縣淡水鎮改制),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