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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建呈原姓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建呈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申請協商,台新銀行所開立條件為:分期72期、0%利率、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協商方案,但聲請人還有另外三家已被外賣之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三家資產管理公司均同意比照台新銀行所提之方案辦理,使聲請人每月還款總金額高達24,858元【計算式:台新銀行等一般銀行8,000元+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046元(651,305/72=9,04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874元(422,935/72=5,874)+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938(139,519/72=1,938),總計共24,858元】,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含獎金)53,370元,扣除協商還款金24,858元後及必要扶養22,000元(因配偶為短期派遣零工,每月收入不穩定,平均月收入不足2萬元,幫忙負擔家庭支出已是極限,故小孩扶養費均由聲請人負擔)後,僅餘6,512元(計算式:收入平均53,370元-協商24,858元-扶養22,000元=6,512元),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致協商破裂,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薪資通知單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台北富邦銀行函查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更生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敍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0年12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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