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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8號

聲請人
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水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不景氣,無法繼續經營而宣告倒閉,現總負債約為新台幣(下同)258萬8,456元,總資產僅有土地兩筆(其中1筆係受贈,尚未辦理過戶)價值共約222萬4,420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目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贈與契約書,聲請宣告破產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既已宣告破產,即無庸依其聲請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附此敘明。

三、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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