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水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不景氣,無法繼續經營而宣告倒閉,現總負債約為新台幣(下同)258萬8,456元,總資產僅有土地兩筆(其中1筆係受贈,尚未辦理過戶)價值共約222萬4,420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目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贈與契約書,聲請宣告破產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既已宣告破產,即無庸依其聲請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附此敘明。
三、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