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張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忠勇律師
- 被上訴人
- 岡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淇
- 訴訟代理人
- 周彥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中關於「法官吳振富」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本院100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