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蕭寶月即新奇點子工. 訴訟代理人 邱光亮 被上訴人 林致德 被上訴人 瑞能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偉象 被上訴人瑞能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葉穎蓁(原名:葉芊嬅) 倪明枝 林淑燕 蔡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