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王義傑
- 相對人
- 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存字第46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九二三五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券壹張(號碼:86A03552B),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 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6 期債券,核與本院因95年度裁全字第923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