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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朱玉蘭
相對人
竣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東源
相對人
郭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存字第279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券陸張(號碼:八六A○三五五三B、八六A○三五五四B 、八六A○四九九三B、八六A○四九九四B、八六A○四九九五B、八六A○四九九六B),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 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經審酌後,認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與聲請人前於本院95年度存字第2790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相當;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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