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民 原告因請求被告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4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