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尊民

  • 原告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被告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民 原告因請求被告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4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