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52號原 告 陳林月鳳 陳建忠即義明裝訂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錦重間請求租賃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呂烱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