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52號
- 原告
- 陳林月鳳
- 原告
- 陳建忠即義明裝訂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文英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錦重間請求租賃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