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告
仕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科
被告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平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