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62號原 告 仕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科 被 告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平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