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84號
- 原告
- 巨邦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rimasia ant Bridge No.1 Greater China Secon
- 法定代理人
- dary Fund,L.P.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俊佐
- 原告
- 日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佐
- 被告
- 連婉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