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14號

返還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14號

原告
富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千瑩
訴訟代理人
石健佑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告
林家煌
被告
黃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美金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伍角伍分,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收狀)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當事人為買入美金之匯率【1:30.457】折算,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