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14號
- 原告
- 富晟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千瑩
- 訴訟代理人
- 石健佑
- 訴訟代理人
- 王昭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尹勵律師
- 被告
- 林家煌
- 被告
- 黃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美金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伍角伍分,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收狀)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當事人為買入美金之匯率【1:30.457】折算,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