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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5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財旺劉以全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56號

原告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平和

一、原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件。 。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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