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汪麗淑、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79號原 告 汪麗淑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雅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轉換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恢復傳統型保險單」,而觀其所附3份保險單,主契約分別為50萬、50萬、35萬。據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先行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