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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3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33號

原告
黃振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此乃係基於董事委任關係而生,自屬財產權範圍甚明,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以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3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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