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林士茵、黃宏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38號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被 告 黃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陳報價額核定計為新台幣肆仟零柒拾伍元,未滿新台幣拾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