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周蔡鑫、蔡桂蘭即永榆食品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56號原 告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被 告 蔡桂蘭即永榆食品行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零捌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