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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7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78號

再審聲請人 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雯娟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7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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