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鄭紹炫

  • 原告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北德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 被   告 北德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呂烱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