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告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
被告
北德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