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0號
- 原告
- Lumberg C.
- 法定代理人
- Peter Bie.
- 訴訟代理人
- 葉秀美律師
- 被告
- 卓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美元肆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壹分,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99年12月27日臺灣銀行美元1 元賣出匯率29.712新臺幣計算,計算式:491,847.01×29.712=14,613,75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