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告
Lumberg C.
法定代理人
Peter Bie.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被告
卓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美元肆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壹分,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99年12月27日臺灣銀行美元1 元賣出匯率29.712新臺幣計算,計算式:491,847.01×29.712=14,613,75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