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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
    張祖義

  • 原告
    翡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翡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祖義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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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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