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翡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祖義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