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黃種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