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8,690元,應繳裁判費58,816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31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