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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李建福、黃秋微

  • 原告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進興林秋梅俥傌居企業社法人互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被   告 蘇進興 被   告 林秋梅 林忠田 張文城 劉木村 湯坤增 黃宗益 被   告 俥傌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建福 被   告 互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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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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