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被 告 蘇進興 被 告 林秋梅 林忠田 張文城 劉木村 湯坤增 黃宗益 被 告 俥傌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建福 被 告 互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