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悍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運智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