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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黎文德

  • 當事人
    悍創股份有限公司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悍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運智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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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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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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