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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告
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正
原告
金品蓮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原告
德至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原告
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原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原告
緯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龍
原告
炬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宏懷
被告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黎新一
被告
林伯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就原告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

㈡、就原告金品蓮花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

㈢、就原告德至善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

㈣、就原告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

㈤、就原告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

㈥、就原告緯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㈦、就原告炬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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