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正 原 告 金品蓮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原 告 德至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原 告 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原 告 緯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龍 原 告 炬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宏懷 被 告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黎新一 被 告 林伯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就原告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 ㈡、就原告金品蓮花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 ㈢、就原告德至善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 ㈣、就原告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 ㈤、就原告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 ㈥、就原告緯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㈦、就原告炬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