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1號
- 原告
- 揚宸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咨辰
- 被告
- 名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