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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告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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