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