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8號
- 原告
-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尊民
- 被告
- 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台灣區總經銷代理合約第12條約定:「因本合約產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以合約簽訂地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