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民 被 告 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台灣區總經銷代理合約第12條約定:「因本合約產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以合約簽訂地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