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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告
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鑾金
原告
陳林秋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被告
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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