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 告 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鑾金 原 告 陳林秋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