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
- 原告
- 盛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鑾金
- 原告
- 陳林秋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恆律師
- 被告
- 喜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